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珠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珠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以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
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六)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七)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珠海居住证;
2、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显示已在珠居住6个月以上);
3、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胞证和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显示已在珠居住6个月以上);
4、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显示已在珠居住6个月以上);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6、申请人为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为中国内地的外籍华人,还须提交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地为中国内地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出生证明等),或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曾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材料。
(八)外籍华人、华侨在粤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1至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本地户籍民居民需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
4、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需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十)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提供上述材料也可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
四、注意事项
(一)聘用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四)持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或工作类居留许可超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的,还须申领有效的工作许可证。持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
(五)申请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外国人居留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七)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首次在粤申请签证证件的,须进行国籍认定(出生时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需要)。
(八)需要办证的,请搜索微信公众号“珠海公安”,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出入境业务”,选择“申请证件预约”。
五、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6:00
六、受理地点:香洲区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七、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内。
八、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审批制证。
九、咨询电话: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