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协议书

  • 预约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及申请协议书。

    、申请人须为珠海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请人须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同时前来交表,并回答有关询问。为避免境外关系人重复跑动,建议申请人先到咨询台提前确认所需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再预约与境外关系人一起到窗口面见。

    、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须在经省厅认证的照相馆照相,申请时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照片和照相回执;(相片基本要求:不得对人像特征(伤疤、痣、发型等)作技术处理,申请人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等)

    四、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如系中共党员,还须提交所在党组织意见)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八、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者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请用A4纸复印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需复印签发机关页、家庭成员页及个人资料页;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需复印正反面。

    、符合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条件的,应按照此类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十一、除“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外,如果港澳亲属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及复印件。

    十二、本指南中所称的以上、以前、以后、内,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不包括本数。

    十三、各类别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请参照《办理赴港澳定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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