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告知单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您的往来港澳人才签注申请,您可以在签注有效期内多次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30天。
人才签注持有人往来港澳及在港澳停留期间,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出入境和停居留。
内地居民持用人才签注往来香港特区须知
(香港入境事务处)
一、入境规定指引
根据现行安排,访港内地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赴港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人才签注访港的内地居民,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规定,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每次在香港逗留一般不超过30天。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予某人以访客身份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任何逾期逗留人士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二、访客获准参与的活动
甲、一般访客
备注
(一) 商务活动
获准以访客身份来港的人士,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
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
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或搭建展览摊位);
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
参与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不可收取报酬。
(二)发表演讲/作出发布
获准以访客身份来港的人士,可出席活动发表演讲/作出发布,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该人并不会因在该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而获得报酬(见备注);及
每次获准逗留期间,在为期不超过14个历日(由访客开始参与活动当日开始计算)的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可参与活动数目不限。
不可收取报酬,除非:
(1)因应有关活动而获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获发还该类费用;或(2) 根据以下(乙)来港参与特定界别演讲活动。
乙、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导计划(「短期访客先导计划」)的合资格访客
获准根据「短期访客先导计划」以访客身份来港的人士,必须持有计划下认可主办机构发出的邀请信,方可在留港期间参与有关获认可的指定短期活动。他们每次来港可在不超过指定参与活动的期限内参与指定短期活动。
有关「短期访客先导计划」的详情包括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决策局/部门认可的指定短期活动和主办机构的名单,以及参与指定短期活动的期限等各事项,请浏览以下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stv.html
可就指定短期活动收取报酬。
丙、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仲裁访客先导计划」)的合资格访客
获准根据「仲裁访客先导计划」的以下四类合资格人士,即(i)仲裁员;(ii)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iii)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及(iv)仲裁程序各方,并持有由合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和常设办事处或在聆讯设施齐备及信誉良好的场地举行的临时仲裁提供者签发的「证明书」,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参与有关的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进入许可。
有关「仲裁访客先导计划」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arbitrator.html
可就仲裁程序收取报酬
三、查询
可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 6111、传真(852)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可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
内地居民持用人才签注往来澳门特区须知
(澳门治安警察局)
一、逗留期限
内地居民入境澳门时,澳门治安警察局按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人才签注批给逗留期间和发出逗留许可凭条,超过有关许可期间而逾期逗留视为非法逗留。
逾期逗留将被科处每天500至800澳门币罚款。拒绝罚款、逾期超过30天,又或一年内重复逾期逗留,将被禁止入境,并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
二、声明入境目的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扫描下页二维码了解法律),非居民倘以该条文所定义的旅游或等同旅游目的来澳门,例如以观众或听众的身份参与研讨会、会议或学术交流,以及进行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等,无需主动声明。非居民倘以其他目的来澳门,则应在入境时主动向当值警员声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拟从事的活动无须由澳门权限部门预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举办表演、从事劳务工作等,须预先获得许可),以及不抵触现行法律法规,经声明后均可获准入境。
非居民入境后,如果入境目的有所变更,应及时前往治安警察局调查及遣送处作出声明(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非居民倘被发现在澳从事的活动明显偏离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废止逗留许可和限期离境,以及限制入境。
三、禁止非法工作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和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规定(可扫描下页二维码了解法律法规),非居民在本澳工作,无论属受雇或是自雇,无论有否获取报酬,均须预先取得行政许可,未获许可的非居民不得在澳从事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将构成行政违法,除罚款5000至20000澳门币外,也可被依法废止逗留许可和限期离境,以及限制入境。
非居民倘从事《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所指 “例外情况”的活动,无须预先取得行政许可,但提供工作或服务而逗留的最长期限为每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断四十五日。非居民、相关人士或企业须保存实际提供服务的日期记录,以便在澳门有关部门稽查时出示。
四、查询
如对逗留期限、声明入境目的、禁止非法工作,或防疫措施、遗失证件等存有疑问和需要协助,可致电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热线(853)28725488或电邮至sminfo@fsm.gov.mo查询。
如对聘用外地雇员申请和非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工作许可申请存有疑问,可致电劳工事务局(853)2833 6960或电邮至dsaldctnr@dsal.gov.mo查询;
如对《禁止非法工作规章》中的“例外情况”存有疑问,可致电该局(853)2740 0333或电邮至dsalinfo@dsal.gov.mo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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