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人才,资格认定及签注办理由横琴相关部门负责。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内地人才申请往来港澳人才签注。6类人才包括: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其他人才。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的通知》。
三、受理机关
杰出人才可直接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才签注申请,不受申请地限制。科研、文教、卫健、法律及其他人才应向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才签注申请。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申请方式
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现行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按照现行《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规定符合委托代办情形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五、申请对象
(一)杰出人才,即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者粤港澳大湾区急需的顶尖人才。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推荐,或者由市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杰出人才名单。
(二)科研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科研机构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除外)。由市政府科技、工信、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科研人才名单。
(三)文教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高等院校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退休返聘人员除外)。由市政府教育部门提供文教人才名单。
(四)卫健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在职副高级职称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退休返聘人员除外)。由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卫健人才名单。
(五)法律人才,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法律人才。由广东省政府、市政府司法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法律人才名单。
(六)其他人才,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市政府人才、商务、科技、司法、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其他人才名单。
六、申请条件
(一)杰出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国家级奖项获得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正教授、正研究员职务人员,世界五百强企业聘雇的科学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持有人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科研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科研机构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
(三)文教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高等院校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四)卫健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工作的在职副高级职称(含)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
(五)法律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法律人才。
(六)其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仲裁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等。
七、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人才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附件1),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及照片回执(仅限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持非广东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广东省申请签注);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提交与人才类别相关的申请材料。
1.杰出人才申请时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
2.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
4.其他人才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材料。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单位在职证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提交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或专业资格等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以及工作所在地政府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认定或推荐函原件;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提交工作所在地政府人才或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认定或推荐函原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提交优粤卡B卡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仲裁机构管理人员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以及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提交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在职证明原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社保证明、工资纳税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等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八、签注种类
人才签注分为5年、3年、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签注,其中杰出人才可签发有效期5年、3年及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可签发有效期3年、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法律、其他人才可签发有效期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持用人才签注,可在签注有效期内不限次数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九、办结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现行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非广东省户籍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短期(含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附录1:人才签注在职证明
XXX在职证明
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支队):
兹证明本单位工作人员 (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X),自 年 月起在我单位 部门工作至今,现任职级职称或职务: ,学历: ,其在我单位聘任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备注:1.申请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时须提交此证明。
2.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在职人员为聘任制须填写聘任期限。
附录2:单位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人才签注)
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_______________出入境管理部门: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单位全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职务及职称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可同时申办以下三种证件):
1、□普通护照(申请类别:□首次申领,□换、补发,□失效重领,□加注)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香港
签注类型:□个人游,□团队游,□商务,□探亲,□逗留,□人才,□其他
签注次数:□一次,□二次,□多次
签注有效期:□3个月,□1年,□3年,□5年,£根据香港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澳门
签注有效期:□3个月,□1年,□3年,□5年,□根据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签注类型:□个人游,□团队游,□探亲,□应邀赴台,□赴台商务,
□乘务,□学习,□定居,□居留,□其他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及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人员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的须提交此函。
2、负责人签名及公章须与备案信息内容一致。
3、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事项标记R,在申请人没有提出的或单位不同意办理的事项标记S。
4、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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