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换发补发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二、申请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行证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补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一)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
(二)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三)所持通行证遗失、损毁的;
(四)需要在内地换发、补发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港澳居民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准确填写且粘贴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近照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及照片回执;
(二)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提交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三)换发通行证的申请人提交现持用的通行证;
(四)补发通行证的申请人须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中填写遗失声明;
(五)身份信息变更的申请人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时须提交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七)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时具有内地和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且要求保留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应当注销内地常住户口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后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
(二)经批准来内地定居并已办理内地常住户口的原香港、澳门居民,应当以内地居民身份申请相应出入境证件;
(三)申请人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的,应当提交自愿放弃台胞证并承诺领取通行证 时上缴台胞证的书面声明;
(四)申请人同时具有香港和澳门居民身份,已经按照香港(澳门)居民身份办理了通行证,应当以澳门(香港)居民身份申请换发通行证的,按照首次申请通行证有关规定向港澳地区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6:00。
六、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七、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八、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13 珠海市公安局 粤ICP备 05026844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9
联系我们
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