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二、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本人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经审定具有中国国籍;
(四)本人或中国籍父母是珠海居民;
(五)对申请人无外国籍近亲属,仅是在国内或短期出国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外国护照和入籍证书,但并不实际出国居住的,不受理退籍申请。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A4纸复印,核原件,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下证明材料和认证为外文的须翻译,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公证翻译的不须提供)
(一)《退出中国国籍申请表》(申请人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有涂改。申请人未满18周岁,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二)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4张,提交带条码的照片回执单。
(三)申请人自愿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提供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其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声明。
(四)中国身份证、户口本(如有)。
(五)申请人与中国籍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本中有注明的除外),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可予以认可,无须认证。
1、结婚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誊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2)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3)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誊本(如日本、韩国)。
(六)外国籍近亲属的外国护照(如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父母双方或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中国护照,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相应证明)。
(七)申请人定居在外国尚未取得外国国籍的,提交申请人定居国外的证明,如外国绿卡或移民许可等;申请人在国内取得了外国国籍但未获得外国护照,拟移居外国或外国政府允许其前往外国居住的,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入籍证书、为其签发的旅行证件或允许其出国居住的相关证明。
(八)申请人持因公护照出境,未换领过因私普通护照取得外国国籍的,申请退籍时,应提交公派单位或出国前原单位意见。
(九)外国护照资料页及现持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复印件,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如已退出外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退籍证明。
(十)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十一)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对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人,由受理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注销户籍通知书》,申请人持国籍证书和《注销户籍通知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户籍手续。在转交退籍证书的同时,收缴中国护照及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六、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区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12367
十二、E –mail: zhcrj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