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关于实施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珠海工作的外籍华人;
(二)在珠海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
三、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居住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向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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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三)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四)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且证明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五)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和入籍证明(需翻译,不需领事认证)、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等;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
(七)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1、符合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
(1)教育学历证明(该证明如属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2)现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同时需扫二维码打印“人员制证信息”,登载的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4)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当年度的年检证明;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
(1)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广东省自贸区工作满4年的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同时需扫二维码打印“人员制证信息”;
(3)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配偶须提交:
(1)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藤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等,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外籍华人在入籍前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结婚时限。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明。;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3)本人签名的国内、外无犯罪记录声明书;
(4)外籍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外籍高层次人才同时申请的,无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未满18周岁子女须提交:
(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2)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和外国的永久居留证明(外国永久居留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父母同时申请的,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八)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九)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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