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与珠海居民(具有珠海常住户籍的)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结婚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的;
(三)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
9个月;
(四)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
三、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配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留地(配偶为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需要咨询或申请的请拨打咨询电话预约:12367。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一式三份。
(二)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三)《夫团永居申请信息采集表》,一式三份。
(四)婚姻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藤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等,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外籍华人在入籍前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结婚时限。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明。
(五)配偶的身份证明。中国籍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户籍证明,或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明申请人姓名。
(六)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1、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
2、申请时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3、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
4、租赁他人房产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属军队产业或集体用房等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所属单位房产主管部门出具允许其长期居住的证明。
(七)生活保障证明:
1、经公证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相当于10年以上拟永久居留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银行存款冻结6个月以上的证明。
2、退休金证明。如有关证明为配偶所有,应同时出具经公证的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声明。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八)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九)体验证明:指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团聚类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十一)所生育子女的资料(如有):关系证明、身份证件或护照。
(十二)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十三)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13 珠海市公安局 粤ICP备 05026844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9
联系我们
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