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
二、申请条件:
凡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个人在珠海直接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2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并在珠海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一栏注明是申请者本人。
(二)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中,个人直接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并在珠海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一栏注明是申请者本人。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三、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投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需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需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需要咨询或申请的请拨打咨询电话预约:12367。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投资人员)》一式三份;
(二)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三)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和入籍证明(需翻译,不需领事认证)、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年检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六)验资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其中应明确说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七)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八)个人完税证明(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人不从企业提取工资或工资未达到应纳税标准的,应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的证明;
(九)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体验证明:指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一)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十二)配偶还需提交:
1、婚姻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藤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等,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外籍华人在入籍前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结婚时限。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明。
2、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三)未满18周岁子女还需提交:
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2、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和外国的永久居留证明(外国永久居留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父母同时申请的,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十四)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十五)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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