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实施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凡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国家特需人员(有特殊成就)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一)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的;
(二)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
(三)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三、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需要咨询或申请的请拨打咨询电话预约:12367。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三份。
(二)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三)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和入籍证明(需翻译,不需领事认证)、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五)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六)其他证明材料:
(1)推荐函。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相关奖励、成果证明。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七)配偶同时申请还需提交:
1、结婚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藤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等,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外籍华人在入籍前结婚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结婚时限。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明。
2、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八)未满18周岁子女同时申请还需提交:
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2、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决书等);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和外国的永久居留证明(外国永久居留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与父母同时申请的,无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九)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十)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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