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申请换发签证。
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担保的,须提交单位的担保公函和保证金存款证明;个人担保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存款证明。
三、申请换发为F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在珠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六)在珠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有备案的可免);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四、申请换发为M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在珠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六)在珠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有备案的可免);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申请换发为Q2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六)在珠亲属出具的担保证明函件;
(七)在珠亲属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珠海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珠海居住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人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人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本人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持永久居留证的常住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本人在珠《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被探望人为华侨或港澳台居民的,提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应显示已在珠居住6个月以上。
(八)申请人为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为中国内地的外籍华人,还须提交在广东出生或原户籍地为中国内地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出生证明等),或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曾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材料。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六、申请换发为R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提交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出具的担保函件;或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证明函件;或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证明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六)在珠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七)在珠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有备案的可免);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换发为S2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资料: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被探望人的外国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核对原件)、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②来珠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提供在珠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出具注册登记证明;
③处理其他私人事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八、申请换发为X2签证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在珠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
(六)在珠教育、培训机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已备案的可免);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九、其他签证换发情形:
(一)因护照即将到到期或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了新护照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签证。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及停留期限一致的普通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签发。
(二)外国人入境后要增加偕行人的,提供本次入境所持护照、偕行人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护照,可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及停留期限一致的普通签证。签证次数按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签发。
(三)持团体签证入境因旅游团员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或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分团停留的,提供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参照F字、J2字、M字、Q2字、R字、S2字、X2字等7类签证的换发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换发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情形办理。
十、注意事项
(一)聘用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四)持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或工作类居留许可超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的,还须申领有效的工作许可证。持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
(五)申请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外国人居留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七)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首次在粤申请签证证件的,须进行国籍认定(出生时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需要)。
(八)需要办证的,请搜索微信公众号“珠海公安”,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出入境业务”,选择“申请证件预约”。
十一、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6:00
十二、受理地点:香洲区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十三、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内。
十四、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审批制证。
十五、咨询电话: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