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二、申请方式:
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担保的,须提交单位的担保公函和保证金存款证明;个人担保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保证金存款证明。
三、申请条件
外国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停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港口所在城市的;
(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且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继续停留的;
(五)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停留的;
(六)需办理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 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及最后一次入境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三)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资料:
1、免签入境的还需提供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船员及其家属还需提供海员证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已确定日期的机(车、船)票或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3、在国内退籍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居留事由终止的提供居留证件及居留事由终止的证明(如工作结束的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学习结束的提供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学习结束的证明等);
5、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及有效签证。
(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聘用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公章及法人签名式样须在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申请材料均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非中文的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四)持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或工作类居留许可超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的,还须申领有效的工作许可证。持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能在中国合法工作。
(五)申请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外国人居留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七)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首次在粤申请签证证件的,须进行国籍认定(出生时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需要)。
(八)需要办证的,请搜索微信公众号“珠海公安”,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出入境业务”,选择“申请证件预约”。
六、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 -- 12:00、下午2:00 -- 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区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内。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