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治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注明的地点住宿的,无需重复申报住宿登记。离开居留证件注明的地点在其他地方临时住宿的,应当在临时住宿地办理住宿登记。
在珠海居住(旅业以外)的外国人,可依以下途径办理住宿登记:
1、到住宿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2、登陆互联网办理:http://crj.ga.zhuhai.gov.cn/jwry
3、微信搜索公众号“珠海公安”,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出入境业务”,选择“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图片保存即可。
办理成功后,申请人可凭手机短信收到的受理编号自行在网上查询及打印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三、外国人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外国人需要办证的,应先搜索微信公众号“珠海公安”,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出入境业务”,选择“申请证件预约”。办理外籍人员10人(含)以上申请或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须拨打预约电话预约:0756-8640510。
四、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相应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五、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停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六、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等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人所持护照、证件如遗失或被盗抢,请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外国人凭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护照报失手续。
七、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婴儿的出生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120日内为其办理停留居留证件。
八、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获取死亡证明后及时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注销外国人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九、在珠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应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备查验。
十、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机动车。
十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其所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未按照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及不按工作许可、工作证明所列事项在中国境内工作,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有中国境内工作或实习等行为,均属非法就业。
十二、外国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可能会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采取遣送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外国人在珠如遭遇被侵害等紧急案(事)件,请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