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
二、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珠海居民(具有珠海常住户籍的)或者为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二)未满18周岁且未婚;
(三)经国籍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
(四)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
三、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亲属以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代为申请。委托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关系、委托理由等,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国家机关或有关法人机构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的父母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须公证),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具体承办人需提供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需要咨询或申请的请拨打咨询电话预约:12367。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一式三份,父母双方应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二)提交经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3张。
(三)提交情况说明,包括申请人现就读情况、父母职业、在华居住情况等。
(四)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
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2、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结果。
3、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五)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和外国的永久居留证明(外国永久居留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六)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同时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七)父母在华工作和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中国公民,提供一年的社保清单、工资证明(如工资发放的存折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如属外国公民,提供工作类居留许可。
(八)有效护照和团聚类居留许可(持旧护照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旧护照);
(九)加盖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的除外);
(十)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三份,提交原件;其他材料一式三份,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复印)。
(二)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明不需领事认证的除外)。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三)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限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
(四)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五)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填写“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XXX”,否则填写“无”。
(六)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六、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国家移民管理局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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