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横琴户籍人员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由横琴合作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为珠海市常住户籍居民。
2、请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须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共同前来提交申请材料,现场回答有关询问,并签署《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责任告知书》。
4、内地居民超龄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类申请,申请人须与亲生父母共同前来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见和询问,并签署《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责任告知书》。
5、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6、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7、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者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8、申请人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居民户口簿签发机关页、家庭成员页及个人资料页;港澳关系人交验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符合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条件的,应以此类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10、本指南中所称的以上、以前、以后、内,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不包括本数。
11、请用A4纸复印所需材料。
夫妻团聚
一、申请对象及事由
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偕行的子女分别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及《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附表》;
2、提交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经广东省公安厅照片检测中心测试合格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该照片回执;
3、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两份;偕行子女中,未满16周岁且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主申请人须书面说明监护人情况并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他监护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监护人协商并出具同意书或自行到法院诉讼获取判决结果后再提交申请;
4、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5、交验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两份;申请人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6、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含偕行子女)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声明书上粘贴声明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7、交验偕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还需提交其他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复印件;偕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子女照顾父母
定居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且在港澳无子女,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内地居民,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照顾的。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及《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附表》;
3、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7、提交父母在境外无子女的证明。(申请赴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出具的身份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赴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在澳子女证明书);
8、已婚申请人需交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交验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内地兄弟姐妹不再以相同理由申请的协议公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声明书上粘贴声明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11、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父母投靠子女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的内地居民,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及《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附表》;
3、交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港澳关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所有子女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交验申请人在内地确无子女证明(可由派出所、民政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声明书上粘贴声明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9、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内地子女,父母双方均须在港澳定居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港澳定居,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3、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港澳关系人须书面说明监护人情况并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他监护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监护人协商出具同意书或自行到法院诉讼获取判决结果后再提交申请。
4、交验港澳关系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还需交验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的,须交验其由定居港澳父亲/母亲抚养的抚养权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原件;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须提交相应生效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声明书上粘贴声明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已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七年以上;
3、父或母早年(申请人出生前)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现已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1、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及《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附表》;
3、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港澳关系人须书面说明监护人情况并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他监护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监护人协商并出具同意书后或自行到法院诉讼获取判决结果后再提交申请。
4、交验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父或母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父母一方在内地的,交验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死亡的需交验死亡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已婚申请人需交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到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时间的,须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
9、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声明书上粘贴声明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10、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内地居民超龄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
(一)内地居民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
(二) 内地居民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2)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1、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附表》且定居申请表上“申请事由”填写“超龄子女”,其中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母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在港澳地区亲生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如父母一方仍在内地,交验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属申请对象及事由第(二)款第(2)种情形的,还须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
4、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内地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1、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2、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人民币。
* 证件有效期
《前往港澳通行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 赴港澳定居出境口岸
1、赴香港定居的申请人持《前往港澳通行证》须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
2、赴澳门定居的申请人持《前往港澳通行证》须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补充说明(一)
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交验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相关监护人须书面说明其他监护人情况并声明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他监护人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监护人协商出具同意书或自行到法院诉讼获取判决结果后再提交申请,并出具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声明;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交验原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补充说明(二)
DNA检测所需材料:
1、根据申请的定居类别,提交《DNA检测申请表》或《亲子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窗口领取),提交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两张; 2、申请人及其父母三方均须本人到受理窗口印指模;
3、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交验内地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在港澳居住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5、父母已婚的交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注: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
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香洲区香华路493号)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6号(尖峰山侧)二楼)
咨询电话12367
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
2021年4月
主办: 珠海市公安局 承办: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技术支持: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13 珠海市公安局 粤ICP备 05026844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161号 网站标识码:4404000049
联系我们
12367